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法文件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制定。1919年8月27日与《文官高等考试法》同时公布施行。共十五条。规定外交官领事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行之,其典试适用《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官高等考试法》规定之毕业学生中修习政治经济法律专科者、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修习政治经济法律专科或各国语言文字得有毕业文凭或证明书者,得应外交官领事官考试。应试者先经外交部甄录试验及格,由外交总长咨送考试。考试分为第一、二、三、四试,四试平均合格者为及格,并列出了各试科目。考试及格者由外交部分派驻外使领各馆学习,学习期满成绩优良者由外交部咨行国务院铨叙局注册备案,归外交部以相当之荐任职呈请任用。并规定外交官领事官考试亦适用《文官高等考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