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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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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夏勤1892—1950

江苏泰州人
曾任最高法院院长,司法人员考试典试委员长,朝阳学院副院长,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行宪国民大会代表,司法院大法官。1949年去香港九龙。著有《法学通论》、《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政策学》等。
原名:惟勤
字:敬民、竞民

夏勤1892——1950

原名惟勤,字敬民,又字競民,江蘇泰州人,1892年 (清光緒十八年) 生。1908年入國立京師法政大學,1912年畢業,赴日本留學,入東京中央大學。畢業後,又在東京帝國大學法科研究室專攻刑法。1917年畢業回國,歷任北京政府京師地方檢察廳檢察官,京師高等審判廳庭長,大理院推事。1924年12月,署大理院總檢察廳檢察官,後任首席檢察官,並先後兼任國立北京大學教授,私立朝陽大學教務長,國立北京政法大學教授。1927年8月,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1928年5月,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刑庭庭長; 6月任國民政府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1932年6月,兼任司法院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1936年11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938年8月,任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1941年7月,任本年高等考試司法官初試臨時考試典試委員; 11月任1940年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942年7月,任1941年高等考試司法官臨時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943年4月,任本年第一次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 9月任1943年第二次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11月任1944年第一次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1945年2月,任最高法院院長,兼刑庭庭長,並任1945年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長。又先後兼任朝陽學院副院長,中央大學法律系教授,中央政治學校法律系教授,陸軍大學將官班法律學教官,司法院法官訓練所教師。1948年當選爲行憲國民大會代表; 同年7月,準辭最高法院院長。1949年3月,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時在家鄉又先後創辦大隆麥棧、江泰錢莊、江泰輪船公司及泰縣縣銀行等; 同年去香港九龍。1950年1月病逝。年58歲。著有《法學通論》、《刑法總論》、《刑法各論》、《刑法政策學》、《指紋學》、《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實用》、《刑事訴訟法釋疑》等。

夏勤1892~1950

中国当代刑事诉讼法学家。字敬民,江苏泰州人。早年留学日本,专攻法律。1918年回国后,历任京师高等裁判所推事、庭长、大理院推事、总检察厅检察官。同时担任北京朝阳法学院教务长,北京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中国大学法律系教授。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历任最高法院刑庭庭长、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1945年任最高法院院长。1948年任司法院大法官,兼任朝阳法学院副院长,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教授,多次担任高等学校考试委员会典试委员,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委员会委员长。1950年在香港去世。在学术上,夏氏主要研究刑事法学,特别对刑事诉讼法学有所专长,著述颇丰,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要论》、《刑事诉讼释疑》、《刑事诉讼法释疑》、《刑事诉讼要论》、《刑事诉讼法实用》等。

夏勤

东汉中期大臣。字伯宗,九江(治今安徽定远)人。曾为京宛二县令、零陵太守,有理能称。官至司徒。

夏勤

夏勤

字敬民,江苏泰州人,1892年生。京师法政大学、日本东京中央大学毕业,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科研究室研究。1917年任北京政府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京师高等审判厅庭长,大理院推事。1924年12月署大理院总检察厅检察官,后任首席检察官,并先后兼任北京大学教授,朝阳大学教务长,北京政法大学教授。1927年8月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刑庭庭长;6月任国民政府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1932年6月兼任司法院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1936年11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938年8月任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1945年2月任最高法院院长兼刑庭庭长,并任中央大学教授,陆军大学将官班法律学教官,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教师。1948年当选为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1949年3月任司法院大法官,同时在家乡先后创办大隆麦栈、江泰钱庄、江泰轮船公司与泰县县银行等;同年去香港九龙。1950年1月病逝。著有 《法学通论》 《刑法总论》《刑法政策学》《指纹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实用》《刑事诉讼法释疑》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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