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复代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复代理“本代理” 的对称。又称“再代理”、“转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其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转托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复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则由原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 复代理亦称“转代理”“再代理”。“本代理”的对称。代理人将自己所代理的事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他人代理,他人接受转委托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 需有本代理的合法存在。这是复代理产生的前提。没有本代理就没有复代理。(2) 需有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选择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知识、技能、人品等的了解与信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较强的信任关系。因此,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亲自执行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委托代理人需要将代理事务转托他人办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得到被代理人同意的,事后应当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以及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至于何谓“紧急情况”,一般认为,如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务,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就属于“紧急情况”。(3)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意思选任的。复代理人是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思选任的,但复代理人依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按照转委托的授权进行代理活动的时候,依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如果复代理人是代理人选任,又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只是本代理。(4) 复代理权应当在本代理的授权范围之内。复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仍然要在原代理权的范围之内。代理人转委托给复代理人的可以是本代理的部分事务,也可以是本代理的全部事务,复代理人拥有的代理权只能是小于或等于本代理权的代理权。超出本代理授权范围的构成无权代理。复代理关系产生之后,复代理人直接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转委托授权的范围内所为代理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地位不变,依然还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对自己选任的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监督、指示的权利和义务。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转托授权不清、监督等存在过失的,代理人仍要承担责任。 ☚ 有权代理 转代理 ☛ 复代理 复代理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通过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 ☚ 本代理 单独代理 ☛ 复代理 复代理亦称“再代理”或“转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特别情况下,将其代理事项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一种代理关系。复代理应具备两个条件: (1) 复代理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代理人的方便,更不能通过转委托来谋取代理人个人私利; (2) 复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被代理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复代理的代理权仍是在原代理权限范围内,复代理仍旧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 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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