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稱“矢”,亦稱“壺箭”。博具名。古射禮及博戲投壺所用之矢。多以竹木爲之。視其投壺場地大小,選用二尺,二尺八寸,三尺六寸諸長度。《禮記·投壺》:“投壺之禮,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執壺。”又“籌,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鄭玄注:“籌,矢也。”孫希旦集解:“矢,用木爲之而不去皮,無羽鏃之屬。與射者之矢不同。”唐·韓愈《畫記》:“壺矢,博奕之具。二百五十有一。”宋·高承《事物紀原·博奕嬉戲》:“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元·馬祖常《草亭賦》:“壺箭博局,琴幾書畫,庋而設也。”參見本類“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