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
增值税的一个重要概念。指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新价值。它相当于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利息、租金及利润之和。增值额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理解:(1) 从单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它是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耗用的外购商品或劳务后的余额; (2) 从一个商品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看,一个商品的总增值额,即该商品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相当于该商品在最后销售环节的销售价格。在实际运用增值税的过程中,由于增值额是一个难以精确计算的数据,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经济政策,所规定的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内容和范围也不一致,因此,理论上的增值额和实际应用中的增值额不一致,形成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的分离。
增值额
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额。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1) 就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的商品销售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规定的非增值项目后的余额,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2) 就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个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增值之和,就相当于该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总值。现列表说明如下:
| 环 节 | 销 售 额 | 购 进 额 | 增 值 额 |
| 原材料生产 | 30 | 0 | 30 |
| 产成品生产 | 70 | 30 | 40 |
| 批 发 | 90 | 70 | 20 |
| 零 售 | 100 | 90 | 10 |
(3) 在理论上增值额是商品价值 (w) 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 (c) 后,由企业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 (v+m),即国民收入,在我国财务上相当于净产值。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但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各国的法定扣除项目不同,增值额的内容并不一致。在商品价值中,若对转移价值c准予全部扣除,其价值余额就称为“纯增值额”; 如果对转移价值只允许部分扣除,其价值余额则称为“法定增值额”,换言之,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尚包括某些非增值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