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持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漏缴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款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到外县(市)销售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漏缴税款。 四、进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对增值税纳税地点作特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