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指对境内居民从境外携入或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管理,不可自由兑换货币不在此管理范畴。
侨汇券 系“侨汇物资供应票”的简称,亦称“物资供应票”,是无价凭证。当居民每售给国家与100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时,可领取20—30张侨汇券,凭侨汇券可享受紧俏商品的优先购买权及优惠价格,它是国家鼓励侨汇收入的一项措施。随着我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市场供应愈来愈繁荣,且国家对居民持有的外汇允许其保留现汇(钞),亦可以高出官方的汇率参与调剂,故此侨汇券已渐渐失去了它的作用,但尚未宣布取消。
居民外汇收入管理 居民个人合法持有的外汇可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丙种存款——即居民外汇存款。此存款可以汇往境外亦可支取外币。如按国家公布的牌价交售给银行可领取侨汇券。1990年为照顾有外汇收入的境内居民的经济利益,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从此居民个人所持有的外汇可按当地外管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到当地的“居民调剂外汇代办处”(设在银行内)出售。目前挂牌的居民外汇调剂币种限美元和港币两种,分现汇和现钞两个价,其它币种须先套成上述币种方可办理调剂手续。
对居民购买外汇的规定 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居、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自费参加国际会议、参加考试等用汇,可凭有关证件、批准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到“居民调剂外汇代办处”购买调剂外汇。
外币携带证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海关凭此验放居民携带外汇出境的证明。携带1000美元以下的外汇出境者,可由当地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审核其外汇来源后出具“携带证”;超过1000美元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由外管部门核发“携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