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工资jī chǔ gōng zīб работок基础工资结构工资制中属于固定不变、用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那部分工资。又叫“保证工资”或“基本生活工资”。它是职工最基本的劳动收入,担负着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职能。每个劳动者在为社会提供了劳动后,就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获得基本生活费用,以保障劳动者能够维持生存,实现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因此,不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的职工应该得到,而且企业单位内的职工,只要提供了劳动,即使是亏损企业,也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基础工资。对基础工资水平的确定,主要应根据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满足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消费水平。其次,自然条件艰苦或物价水平较高的地区,基础工资应该高些。最后,应该考虑到历史上形成的各地职T工iI工资水平和生活-的差距,不要强求拉平。如:1985年工资改革时,对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规定为人民币40元。其他工资区高低有所不同。 基础工资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主要体现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所需费用。基础工资属于结构工资中固定不变的那一部分工资。标准的确定,有的企业参照国家机关的方法确定一个绝对额,多数企业是规定一个系数,按职工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折算基础工资额。 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结构工资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在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也就是按工资的不同职能,把工资分成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的基础工资就是根据其工作人员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来计算的。计算大致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即以大体上能维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的需要。当然,由于这种计算方法的特殊性,基础工资将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物价的变动、经济的发展,基础工资也需要进行不断地调整,以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受物价变动的影响。 ☚ 工资关系 职务工资 ☛ 基础工资指我国1985年工资改革时,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的工资。我国1956年工资改革时,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简称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即按照工作职务、划分若干等级,确定每个职员的基本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时,改为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将工作人员的工资划分为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两个部分,并辅以工龄津贴。因此,基础工资不是完整的基本工资概念,仅仅是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的那一部分工资。基础工资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并沿用原来各工资类区的划分,分别确定各工资类区的基础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