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我国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一种制度。主要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基本建设管理机关的有关职能及权力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实施有效的计划管理,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地方、部门、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在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列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2) 严格而合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规模,需依据各自财力、物力平衡拟定并报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州、县的建设规模,由省、市、自治区批准。(3) 实行审批制度。所有大、中型建设项目,需经国家计委审批; 某些国家计划外追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大的建设项目,需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需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