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借款
简称“基建借款”。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的财产转来的从建设银行取得的借款。它反映企业与建设单位的财务关系。按用途可分为: 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固定资金借款; 用于购置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的流动资金借款; 用于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价值内、应予核销的其他支出借款。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用基建项目投产后的利润、折旧基金等偿还基建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应按规定用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归还。为了反映和监督基建借款的转入和偿还情况,应设置“基建借款”帐户组织核算。并按借款的实际用途分别设“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其他支出借款”三个明细科目。转入的借款数贷记该帐户,偿还数借记该帐户,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偿还的借款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