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安置
根据1983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发出通知,对于已经纳入全军1982年、1983年、1984年退休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计划的现役干部(不含符合离休条件的)的安置管理作出规定:
❶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前,已经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或不需要建房的,要按现行规定,抓紧办理退休手续,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
❷尚未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的,要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工作结束前,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将他们的退休安家费、家具费、被装、票证等一次发给本人,仍住原房,暂由改编后的单位供应、管理。经与公安部研究,退休干部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就地落户。易地安置的,待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安置地区的公安部门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接收安置的证明给予落户。
❸各省级民政部门对已纳入一、二、三批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进行审查,凡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应按计划积极接收安置,不符合的,退回基建工程兵政治部,并抄报民政部、总政治部。
❹基建工程兵政治部将退休干部的单位变化情况造册(项目:姓名、原部职别、原定安置地点、改编点的单位名称、地址)送安置地区的省级民政部门。住房建好后,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将住进通知书直接发往改编后的单位,由改编后的单位按规定办理交接。对交接未尽事宜,基建工程兵撤销后,由其善后工作机构负责。善后工作机构撤销后,由总政治部负责。基建工程兵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是基建工程兵撤销改编工作的一部分,各级民政部门如基建工程兵改编后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