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营产管理办法政策法规性文件。1988年2月5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发施行。共9章33条。总则规定:团以下基层单位营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营产管理条例、制度、规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经常进行爱护营产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管好用好现有营产;适时组织营产维修,使之经济处于良好状态;搞好营区绿化,防治环境污染;做好营房消防安全、营具配备和水电暖供应、管理工作,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和生活需要,为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服务。该办法还对基层单位营产管理分工、计价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水电管理、取暖管理、业务管理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