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城市社会救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城市社会救济 城市社会救济
☚ 精减退职人员医疗费的规定 福利事业单位 ☛ 城市社会救济 城市社会救济1953年后,城市社会救济工作转入正常。当年,全省城镇贫民享受临时和定期补助约7.5万人。1954年,全省水灾严重,加之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救济面扩大。1955年,全省共救济26.7万人次。1956年救济面大为缩小,到1958年,全省绝大多数城镇贫民均参加生产,城镇社会救济基本停止。1962年,由于国民经济调整,精减职工,压缩社会闲散人口,社会困难面扩大,民政部门除原有救济对象外,对精减职工、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四类”分子家属中生活确有困难者,也给予救济。1979年,据社会救济对象普查结果,全省城镇定期救济为9276户,16363人。1958年,全省城镇定期救济人数为11845人,全年救济费1703400元,月人均12元。1992年,全省现有享受城镇社会救济对象48349人,这部分人救济类别和救济标准分别是:“三无对象”(无依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13299人,月均生活标准27元/人(不含副食品补贴);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有16万人,(他们是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为当时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享受40%救济人员仅1.6万人,享受定期救济1.5万人,两项相加3.1万,占精减职工的20%。特殊救济对象(包括宽释人员、僧尼等)3864人。社会散居孤老残幼25.19万人,集体供养16.25万人,供给金额达68.32万元,有2.93万人享受国家定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紧急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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