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土地统一分类
国土资源部在原有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 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而成的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新的土地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设3个,即 《土地管理法》 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五类共同构成农用地; 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五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 (不含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八类构成了建设用地; 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 (不含田坎) 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共同构成两个未利用类。三级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