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尸体规则》
为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并保障人身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德与习俗,保证尸体解剖工作的严肃性,1979年9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79)卫教字第1329号文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解剖人员、尸体解剖对象、程序、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是从事尸体解剖所必须遵守的行政规章。其中第2条指出,法医尸体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❶ 涉及刑事案,必须经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❷ 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❸ 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