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国民议会
1957—1971年埃及的立法机关。1953年6月18日,埃及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共和国。根据1956年公布的宪法,1957年成立埃及国民议会,共有议员350个。议会通常每年于11月第二个星期四开始召开常会,会期不少于7个月。1962年5月议会通过的由总统加麦尔·阿卜杜勒·纳赛尔提出的宪法宣言中规定,在议会中工人、农民代表应占有一半以上的席位; 1964年3月公布的新宪法规定,年满30岁的埃及公民有当选资格,议员由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议长、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一般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任期亦为5年。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国家法律、宪法; 审核、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决算; 批准政府国库开支和法定租税; 提名任命总统候选人; 议会可对政府提出质询或不信任案。不被议会信任的政府应向总统提出辞职。已经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须报总统审批后,予以公布。总统有权任命不超过10名的国民议会议员; 议会开会、休会、闭会均由总统宣布。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在1960年—1968年期间,穆罕默德·安瓦尔·萨达特任国民议会议长。1970年10月15日萨达特当选为总统,根据他的建议和要求,埃及国民议会于1971年5月改名为埃及人民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