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前提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因此,我们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邓小平多次阐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党和人民的事业的决定性意义,他指出: “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4页)自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前提。邓小平的法制理论包含着他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四项基本原则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已被确定于新宪法之中。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就直接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当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之本,只有坚持了这个根本的前提,才能把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所以,邓小平指出: “今天必须反复强调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因为某些人 (哪怕只是极少数人)企图动摇这些基本原则。这是决不许可的。……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3页)因此,“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8页)我国现行宪法正是根据邓小平的这一理论,在序言中以最高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把握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