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工律律名,秦关于训练、调度官营手工业劳动者的单行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有《均工》,为《均工律》之简称。从内容看,秦法律已规定对新工人训练制度;并对新工和曾做过工的“故工”规定了不同劳动定额;还规定有技艺的隶臣不能派去作赶车和炊事之类的劳役。 均工律律名。关于训练、调度官营手工业劳动力的单行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有“均工”一条:“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为对新工、故工(熟练工)的训练期限和奖惩有具体规定。另有一残简亦似“均工”律文:“隶臣有巧可以为功者,勿以为人仆养。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