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公约》
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上的第三者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国际公约。 1933年5月29日签订,于1942年2月11日生效。其全称为《统一关于航空器对地面(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1952年10月7日签订的《罗马公约》,于1958年2月4日生效,取代了1933年的《罗马公约》,其全称是《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 共6章39条。 有英、法、西班牙3种有效文本。公约采用严格责任制对直接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以航空器适航证认可的最大起飞质量为计算的基础: ❶ 1000kg以下为50万法郎。 ❷ 1000kg以上不足6000kg,除50万法郎外,其超过1000kg的部分以400法郎/kg计算。 ❸ 6000kg以上不足20000kg,除250万法郎外,其超过6000kg以上的部分以250法郎/kg计算。 ❹ 20000kg以上不足50000kg,除600万法郎外,其超过20000kg的部分以150法郎/kg计算。 ❺ 50000kg以上时,除1050万法郎外,其超过50000kg的部分以100法郎1kg计算。对人身死亡或伤害的赔偿限额,每人不得超过50万法郎。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经营人责任的担保、诉讼程序和期限。中国未加入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