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单位经营收入
地质勘探单位为外单位进行地质工作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内容:(1) 承包工程收入,指承担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为外单位进行测绘、化验、电算、设计、研究等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2) 劳务供应收入,指为外单位提供修理、运输、供水、供电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3) 矿产品收入,指在地质勘探过程中采掘所得的各种矿产品收入; (4) 其他收入,如变买废旧物资收入、器材销售收入等。探矿施工收入在“利润”帐户核算,发生收入时,记“利润”帐户的贷方; 结转探矿施工成本,记本帐户的借方和“地质勘探生产”帐户的贷方。地质工作收入在“地质工作收入”帐户核算,取得地质工作收入,记本帐户的贷方; 结转地质工作成本,以及将纯收入留成或上交,记本帐户的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