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改革land tax reform日本明治初年,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进行的有关土地租税的改革。日本明治维新(1868)后,政府于1872年2月废除土地买卖的禁令,向土地所有者发放地契,并承认其土地的所有权。但对佃农耕种的土地权属未予解决。1873年颁布地税改革条例,到1881年大体完成。其主要内容为: ❶旧年贡按土地收获量征收,新地税则以地价做为课税对象。 ❷旧年贡向实际农业经营者征收,新地税则不问其是否亲自经营,一律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由于作为征税基础的地价是由官吏用专制主义权力,超经济强制方法擅自决定的,所以仍保留有封建贡租的性质。但因承认土地私有,保证自由经营,地税改为征收现款等,又带有资本主义性质。改革后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税金和地主掠夺的佃租成为原始积累的主要来源。农民须以现金缴纳租税,因而有的被卷入货币经济,沦为雇佣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