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对计划期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所作的安排,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种固定资产专项贷款计划。
此项计划的内容,包括贷款的增长速度、贷款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在编制年度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计划时,按照国家计委安排,中国人民银行的固定资产专项贷款规模,经过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之后,从中确定当年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增减计划额。
此项贷款计划,专门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为开发地方资源、振兴地方经济而发放一种固定资产专项贷款。于1985年开始安排,贷款主要用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贷款条件为:
❶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❷贷款项目投产后,原材料有来源,能源供应有保障,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创汇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要求。
❸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❹有相应的资产作贷款抵押,或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法人为贷款作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此项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定项之后,可以委托专业银行办理贷款发放与收回手续。
编制此项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控制的程度和范围,国家对地方经济开发的总体规划。一般可按照国家下达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对当年地方、企业应自行筹措的建设资金,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与建设施工力量,材料、设备供应的可能,进行通盘安排、统一平衡,然后确定全国此项贷款年度计划限额。由于各地收回的贷款可以再安排使用,因此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贷款计划限额,是总行核批年度增减计划限额与当年实际可收回贷款数额之和。核批的贷款计划限额属于指令性计划,未经总行批准,不许突破计划限额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