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地方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方立法

地方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一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总结中国各地的实践,地方立法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法规草案的准备,如组织起草班子、起草法规草案等。(2)法规草案的提出。有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议案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上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也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省、自治区、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3)法规草案的审议。通常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修改意见。(4)法规的通过。地方性法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5)法规的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6)法规的公布。一般由制定机关或批准机关在正式报刊上公布。(7)法规的备案。除上述备案程序外,省、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还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立法的总的原则:一是要从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地方立法

❶泛指地方国家机关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❷狭义上仅指在中央和地方实行立法分权的国家中,地方国家机关在其专属立法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立法主要存在于联邦制国家。有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国情缘故也在立法上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地方立法同国家立法相比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一般不能与国家立法相抵触,有的地方立法是执行或补充国家立法的结果。行使地方立法权并不都像行使国家立法权那样可制定各种重要形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仅在地方有效。不少国家的地方立法具有多层次性。地方立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法制、科学、教育、文化和其他许多领域。对地方立法的范围,有的国家作限制性规定,有的国家作列举性规定,有的国家作限制和列举相结合的规定。中国地方立法在立法体制中起着执行和补充国家立法的作用。它分为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区地方立法三种:一般地方立法指省、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上级权力机关授予的单项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将被撤销。地方性法规均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除享有一般地方的立法权外,还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济特区和港、澳、台等地回归祖国后成立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又与一般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有所不同。

地方立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1981年10月31 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是四川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截至1995年底,五、六、七、八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和批准261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118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7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34件,批准成都市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02件。1981年~1995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涉及全省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资源环境、民族工作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条例》(1981年)、《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88年)、《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1991年)、《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5年)、《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年)、《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年)等34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1989年)、《四川省公证条例》(1994年)、《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5年)、《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5年)、《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1995年)、《四川省收容遣送条例》(1995年)等19件,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82年)、《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1982年)、《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1994年)、《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1995年)等17件,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四川省绿化条例》(1984年)、《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1991年)、《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5年)等20件,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方面的法规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1981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2年)、《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等19件,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有《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6年)、《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年)等41件。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18: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