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方检察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方检察厅中国清代末年及北洋政府时期设置在地方审判厅内的检察机构。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以上。根据1910年施行的法院编制法建立,依法负责对府(直隶州)内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并就重大民事案件充当公诉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监督审判的执行。对地方审判厅的管辖区域负检察责任。并依法接受法部堂官、总检察厅厅丞和本省的提法司的监督。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将2/3地方检察厅连同地方审判厅一起撤销,1916年又予恢复。 地方检察厅清末及北洋政府附设于地方审判厅内的检察机关。清末《法院编制法》规定:地方检察厅设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以上。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清末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地方检察长监督地方检察厅及所附置地方审判厅管辖区内的各检察厅。北洋政府沿用此制度,继续在地方审判厅内设置地方检察厅。 地方检察厅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于地方审判厅内。宣统二年 (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地方检察厅设检察长一人,秩正五品;检察官二人,秩正六品;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下设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一人,秩正八品;录事二人,秩从九品。北洋政府沿置,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二人以上,掌理地方管辖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的《地方检察厅办事暂行规则》的规定,各厅因情形不同,得设总务、侦查、执行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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