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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地方性法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制定并颁布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第二次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能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否则,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根据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及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地方性法规

❶亦称“地方法规”,泛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颁布的实行于本地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法律文件,这种文件在其制定机关所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的渊源形式之一。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中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有权在本区域内分别发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章以及决议,决定等,所有含规范性内容的文件,都应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
❷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指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上述法律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还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为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只在制定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有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议和决定,也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如果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地方性法规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多为行政法规范,所以地方性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宥于其地域效力,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向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在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颁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和颁布的、实行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颁布地区有效。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政策、行政法规相抵触,并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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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制定并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但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其中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以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且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并须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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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指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次规定,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1982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982年宪法还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包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同时还规定,自治机关还可以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广义上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可列为地方性法规。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助于因地制宜地具体实施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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