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团体分权地方分权的一种形式。法国地方团体在国家监督下管理地方公务的一种分权形式。在这种分权制下,行政职务由地方团体实施,构成地方公务,国家对于地方团体只有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而没有命令指挥权,地方团体分权有四个因素: (1) 存在地方公务。地方公务是只对一个地方居民有关的事务。(2) 地方团体。作为独立存在的,以地域为构成基础的地方团体,它可以独立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 地方自治。地方团体有自己的管理人员,对国家保持相当的独立性,而不是代表国家管理地方公务。这意味着地方公务的管理机关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4) 中央监督。地方团体分权只能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条件下才存在,为了防止地方分权妨害国家利益,国家对地方团体实行监督。这种监督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实施监督,不是当然的、全面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