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主要职责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地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局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地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局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