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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以管辖地域形成的纵向层级地方政府组织体系,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下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两大类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一类型,包括的层次较多,这里按照实际情况从上至下作较系统介绍。
1.省级政府机构
“省级”与“部级”是平行的,与省处于同一层级的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机构也包含在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关,担负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职能,既要保证中央的方针政策在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又要依法管理本地区内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行政工作。因此,与中央人民政府相比,省级政府的机构相对少一些,无国防、外交行政机构,有些国务院设立的职能部门在省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也设立,但由国务院主管职能部门垂直管理与领导,不列入地方省级政府的行政序列。例如,民航局、铁路局、邮电管理局等。
与国务院的部门对应必设机构,称为 “委”、“厅” (直辖市的部门称 “委”、“局”),一般定为正厅级,这类机构的职能综合性强,较为稳定。还有,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相对应的必设机构,称为局,如省政府的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定为副厅级。与国务院的部门双重领导的必设机构,属省级政府序列,但是业务领导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如国家安全局、审计局等。与国务院的部门非对口设置或者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即行使专门管理职能、负责政府的专项事务的机构,如粮食厅、林业厅、水利厅、外贸委等,都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事务比重的大小出发,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对于各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机构,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置。
2.地州市区级行政机构
“地州市区级” 中的“地”指地区行政公署,“州”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 (在内蒙古自治区,称为盟),“市”指“设区的市”或地级市或领导县的市,“区”指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如北京市的海淀区人民政府等)。“地州市区级”与“司厅级” (即国务院部委下设的司局,省级政府下设的正厅级部门的行政级别)是平行的。地州市区政府机构设置,也分为必设和因地制宜设置两种。机构一般称“委”、“局”,为处级。
3.县级政府机构
“县级”与“处级” (国务院部委中司局下设的处、省级政府厅局内设的处) 是平行的,有时并称为“县处级”。县级中的“级”字,以示与县同处于平行层级的县级市、自治县(在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称旗)、设区的市或者地级市的区以及直辖市的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机构都包含在内。县级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数量和职能各不相同。机构称“局”,为科级。
4.乡镇级基层政府机构
“乡镇级”与“科级” (省级政府委厅局中处下设的科,或者地州市区级行政机关中委、局下设的科,或者县级政府下设的局)是平行的,有时并称为“乡科级”,乡镇级中的“级”字,以示与乡镇同处于平行层级的民族乡、民族镇(不属民族自治区)、市辖区和县级市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等机构,都包含在内。乡镇政府机构的设置,机构和人员不搞上下对口,不搞一人一职,也不再设派出机构(村公所)。

☚ 中央人民政府机构   首长制与委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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