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基归属争执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基归属争执案 地基归属争执案此案发生于1920年。山西省某县立学校校长甲,以该校教育经费不足为由,请县公署变卖某处庙产,补充其经费。由甲查出乙店内地基一段与庙产毗连,也称是庙产的一部,请准县署一并作价出卖。丙缴价买得该地基后,乙才查知该地基是其私产,于是向县署声明,县署仍然认该地基是庙产,即以堂谕断令乙在十日之内,退出地基,交给丙管业,并在堂谕内叙明该案为行政处分。乙不服该县堂谕,遂在山西第二高等审判分厅声明控诉。该厅内部对此案如何审理发生争论,现有三种观点如下:(一)、原县判断此案既然是行政处分,司法衙门自然不便受理此案的控诉。(二)、此案内容是地基之争,乙既争执为其私有,是属私权关系,司法衙门即应受理,可以参照大理院统字第八百四十八号解释(请参看土地所有权之争案),况且受行政处分侵害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有无理由,审判衙门均应受理,也经大理院统字第一千零四十九号解释有案(请参看庙产纠纷案)。故本案控诉自应受理。(三)、谓个人利用行政处分,来侵害他人的权利,受害人固得以不法行为为理由,对于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本案乙于原县,仅声明所争地基为其私产,不过是一种抗辩,并未对于甲正式起诉;就原县勒令限期交地的堂谕而论,也纯是出自行政处分,而不是对甲、乙间诉讼关系,为司法上的裁判。因此本案的上诉人乙,尚未受初审判决,怎么能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来声明控诉呢?自应决定将乙此次的控诉驳回,并指示其向原县对甲另行起诉。如果乙对于日后县判决有不服,方可受理他的控诉。山西第二高等审判分厅将这三种意见呈与山西高等审判厅,请求解答裁断。山西高审厅又移呈大理院。大理院的回复中讲道:以他人地为庙地,令强退出,决非行政衙门得用行政处分解决之事项。乙向县署声明争执,应即认为起诉,依本院(大理院)统字第四千八百零七号、第二十六号和第九百一十五号成例办理,并参照《判例要旨汇览》第三卷“法院编制法”第二至第四页各例。” ☚ 售卖毒品案 聚众略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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