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津贴制度在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同而制定的津贴标准。地区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温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津贴标准,以体现不同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较好地发挥地区津贴的导向和补偿作用,鼓励工作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地区附加津贴是以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为依据,同时考虑机关与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来确定不同地区的附加津贴标准。实行地区附加津贴,使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提高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发挥地区津贴的激励作用,鼓励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公务员为国家多做贡献。 地区津贴制度是在改革我国现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结合对现行地区生活费补贴的调整,而建立起来的。地区津贴不同于工资区类别,它独立于工资标准之外,单独体现地区间的差异。现行的地区工资类别制度是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以此来体现各地区物价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差别。由于各地区工资标准不同,不利于工资管理和干部交流。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可使全国工资标准统一,工作人员调动或交流离开所在地区后,其地区津贴即行取消,这样,有利于工资管理和干部的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