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同一工资等级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工资差别,简称“地区差”。地区工资差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物价水平和历史上形成的生活水平确定的。1956年我国工资改革时,将全国分成十一个地区类别,一类地区工资标准最低,十一类地区最高。如当时规定的五至十一类地区某一类职工某一级的工资标准如下表:
地区工资差
简称“地区差”。即工资区类别的差别,其差别为:一类区100%,二类区103%,三类区106%……十一区类130%,每一类工资区提高三个百分点。职工在跨工资区之间调动时,凡执行全国(含中央主管部)统一工资标准的即套用本地区工资标准执行,执行非全国统一标准的,可以参照地区差的因素,适当处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