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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开始于1873年加拿大的荒地税,后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土地法也曾规定实行地价税。地价税分两种: (1)土地原价税。按土地的原始价格征税(不包括土地改良物价格) 。(2)土地增值税,亦称“土地增价税”。按照土地价格增加的数额计征,又分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按土地所有人出卖土地价格高于购入价格的部分征收;后者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的部分征收。
土地税的一种。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分为: (1) 土地原价税。以土地的原始价格 (不包括土地改良物的价格) 为课税对象。(2) 土地增值税。亦称“土地增价税”。以土地价格增加额为课税对象。多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征收,有的实行定期 (5年或10年) 征收。有的国家为抑制土地投机,对土地增值税采用累进税率。它源于1873年加拿大首创的荒地税。后被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仿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多有采用。
tax on price of land
land valu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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