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土地,以地租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兼营工商业的地主。中国在土地改革中,对待他们的政策同对待一般地主的政策是有区别的,对其属于封建的土地、财产予以没收,归农民所有;对其属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店铺、住房等(除少数恶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财产应没收归人民或国家所有外)则予以保护。
地主兼工商业者
地主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占有多量土地,自己不劳动,靠出租土地,剥削农民的地租为主,同时兼营工商业,雇佣工人劳动,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后的土地改革中,对地主兼工商业者始终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其属于封建剥削部分的土地和与土地相联系的其他财产概予没收归农民所有;对其属于资本剥削部分的工商业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店铺、住房等,除少数恶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财产予以没收归人民或国家所有外,一律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