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公约》(1968)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公约》(1968) 即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1968年9月27日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旨在确保以简化的手续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从而加强对共同体内居民的法律保护的公约。共8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 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且不问司法机构的性质,但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配偶间的财产制度、遗嘱和继承,破产清偿协议和其他类似程序,以及社会保障、仲裁案件除外。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在一缔约国内拥有住所的人,除公约另有规定外,不问国籍,均可在该国司法机构被诉。但在一缔约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人,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在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被诉: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公约所称的判决包括由一缔约国的司法机构做出的任何判决如命令、判决、裁定、执行令以及书记官对司法费用的决定。在一缔约国做出的判决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无需必经某种程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外国判决不能成为实质性再审的对象。在下列情况下,判决不予承认: 该公约于1973年2月1日生效,是目前适用范围较广的一个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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