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原载1956年6月19日《人民日报》,题为《关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是陈云1956年6月18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初,除少数边疆地区以外,全国各地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取得了很大成就,出现了全国范围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我们国家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获得了伟大的胜利。这是社会主义的胜利。针对这种情况,陈云及时指出,这并不能说,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已完成,而且,这种社会主义改造还存在着问题。主要是:(1)关于一部分小商店、摊贩、挑贩的生活困难和业务安排的问题。小商贩是商业中的独立劳动者,他们其中一部分参加了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一部分替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和部分自销。前者的营业额增加了,他们的营业没有困难,而有困难的是后者的一部分。其主要困难是:一方面是因为公私合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营业额扩大,这之中就包括了从代购代销的小商贩营业额中挤出来的部分。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对小商贩的营业没有很好照顾,缺乏全面安排。小商贩们向政府提出了几点要求:
❶提供货源;
❷借贷资金;
❸简化税制;
❹进入社会主义。针对他们的困难,陈云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即在自愿的原则下,分期分批、分行分业地把他们组成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同时在现有的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公私合营商店中指定一个商店,作为合作小组的批发店,为合作小组供应商品,寻找货源;替合作小组向银行借款,解决资金困难;汇集合作小组每个成员应缴的税款,代向税局缴纳。陈云认为,这个办法是当前,也是今后相当时期内实现小商贩的社会主义要求的合理办法。(2)关于适当解决小业主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有大量的小业主参加了公营合营。但是,小业主的定息收入不多,工资也不算高,因此,政府对于那些与小业主生活密切有关的问题,应给予妥善解决。陈云说,房屋是小业主生活资料中的主要部分。现在具体规定:凡属家店、家厂相连的企业,除了原有的铺面、厂房、栈房作为合营资产以外,其它房屋都应该作为生活资料归业主所有。许多小业主的家属,原来参加企业辅助劳动的,公私合营后,应该照旧吸收他们参加辅助劳动,或作其他适当安排。(3)关于公私合营的定息问题和公私关系问题。关于定息问题,陈云指出:可以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5厘。关于公私合营的关系问题,陈云指出:首先我们应该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中一切有用的东西,看成是民族遗产,把它保留下来。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刚刚实现公私合营的企业中资方人员和公股代表的共事关系,逐步制定出公私双方共事的制度和办法以及业务上的方针、政策。并收集意见,解决他们处理公私关系中所遇到的困难。再次,加强职工群众与资方人员的团结,加强资方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同公股代表进行合作。(4)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与私方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陈云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针是: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同当地同类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比,高了的不降低,低了的根据生产情况和企业的可能,分期地、逐步地增加。(5)关于企业改组方面的问题。针对一些地区和业务部门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中合并过多、统一计算盈亏的单位太大等情况,陈云指出:企业改组工作不能性急,必须经过充分准备,使业务部门有时间来研究和摸索企业改组方面的经验和办法。目前各地及各业务部门的任务是:对于没有改组的企业,准备改组方案;对于合并错了的企业,则应该有准备地逐步进行调整。反对在企业改组方面的“冒进主义”。最后,陈云指出了我们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必须达到的目的是:公私合营的企业必须比资本主义的企业办得好,合作社必须比个人经营的企业办得好。对于各种各样的个体经济,都应该按照自愿原则用合作化的形式帮助他们逐步地组织起来,帮助民族资本家,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中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陈云的这篇发言,对于及时纠正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问题,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圆满地完成起了重要的作用。全文约7 200字,载《陈云文选(1949—195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