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土耳其历史上先后制定三部宪法。即1924年宪法、1961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1982年11月7日经公民投票通过。除序言外,共7编177条。宪法规定: 土耳其是一个坚持民族团结、尊重人权、政教分离、世俗的、社会的、民主的法制共和国。立法权属于大国民议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公民享有人身、住宅、通讯、迁徙、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大国民议会由全国普选产生的400名议员组成。任期5年。总统由大国民议会以2/3多数秘密投票方式选出,每届任期7年,不得连任。总统有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成员。宪法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修改宪法的提案经由大国民议会总数至少1/3的议员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案必须获得议员总数2/3赞成始得通过。关于共和国的国体、特征、领土和人民的规定,均不得修改,也不得动议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