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土官底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土官底簿有关明代土官、土司的资料书。撰者不详。上、下两卷。记明代云南、广西、四川、贵州、湖广、广东等省土官、土司的爵里、封袭及世系。体裁大抵以府、州、县相属。可能是根据官府文牍档案撮要写成, 出自掌管文案的小吏之手。为研究明代土官、土司的重要参考资料。《四库全书》收入《史部职官类》,有商务印书馆影印《四库珍本》初集本。 土官底簿二卷。不著撰人姓名。朱彝尊《曝书亭集》中有是书跋,只称钞于海盐郑氏,亦未言作者为何人。本书专记明朝嘉靖以前各省土司之情况。《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观其命名与缮写之式,疑当时案牍之文,而好事者录存之也。”从内容可以看出,本书是辑档案资料而成。书中载云南、广西、四川、贵州、湖广、广东之土司共三百六十三家,其中云南一百五十一家,广西一百六十七家,四川二十四家,贵州十五家,湖广五家,广东一家。各土司,均先列其名号,次述始授土职时间,再述世代因袭情况。本书的价值,首先是可补正史之不足。《明史·土司传》只列征伐刑政之大端,而于土司支派本末未能具晰,本书辞虽俚浅,而建置原委、历代因袭之状一一可征,足资考证。同时,书中反映的明政府对土司采取的驾驭措施,为研究明代土司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按明制,土司乃世职,土司承袭时,须逐级上报,分别由吏部、兵部奏准,颁发号纸(委任文书)。而本书所录,诸土司请袭之时,必以“并无世袭”之文上请,所奉谕旨亦必以“姑准任事,仍不世袭”为词。仅以云南为例,在一百五十一家土司中,有九十一家载有圣旨,明确称,“姑准任事”,“不准世袭”;只有极少数土司,如广西府土知府,阿迷州土知州明确“准世袭”。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明政府控制土司的一种手段,欲以示驾驭之权。这里反映的土司承袭的实际情况,与制度的规定有极大差距,正为研究土司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本书原有文渊阁藏本,民国二十四年(1935),上海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本,出版 《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收入本书。 土官底簿书名。明代西南土官之家谱。二卷。不著撰者名氏。内容备载明正德(1506—1521)年前,滇、黔、桂、湘诸省土官之来源、官爵世系、承袭、削除等事,实为土官之家谱。内收云南土司51家、广西61家、四川20家、贵州15家、湖广5家、广东1家。为研究明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政治制度一“土司”制度的重要文献。史学界对此书一向给与很高的评价,清“四库馆”臣称:“以明史土司列传只记其征伐刑政之大端,而于支派本末未能具晰,是编词虽俚浅,而建置原委一一可征存之,亦足资考焉。”有《四库全书》、影印《四库全书》、乾隆知圣道斋钞本、中国社会科学院馆藏钞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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