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社会中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通过对农民小土地私有制的改造建立起来的,对农民小土地私有制的改造,是通过农业合作化的形式分三步进行的。第一步是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 第二步是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的形式,在这种合作社中,土地所有权虽然仍归个人所有,使用权却属于集体所有,即在这里发生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第三步是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实行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的制度,取消了土地的报酬,这样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就变成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农村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没有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肯定了的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