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要求Land Claim印第安人、因纽特人、混血人为使自已的权利得到完全承认而提出的土地要求。涉及钱财、土地、地方政府的形式、捕猎野生动物的权利、保护土著语言文化等。有个体要求和整体要求。个体要求产生于对已定协约、法律(《印第安条例》)的执行以及对印第安人基金和土地的使用,通常由散居于各省的印第安人提出,主要是土地和赔偿问题。整体要求基于对传统领地的使用和占有,主要由居于两个地区和北部印第安人、因纽特人、混血人提出。这些人世代居住在这片土地上,但未签订协约。为扫清北方工业发展的障碍,改善土著人的地位,联邦政府1973年8月8日颁布处理这类要求的新政策,并于1974年在印第安事务和北方开发部专门成立土著民族土地要求办公室(1986年撤销)。对个体要求的案件,一般先是协商,不行再采取行政手段或诉诸法律;整体要求案件要通过签订协约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