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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土地管理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资源是一种通过天然利用或者人工经营能为人反复利用的自然资源,即可更新资源。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和切实保护,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因此,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尤为重要。我国 《土地管理法》 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为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1) 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此外,下列土地也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❶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❷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 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里,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4) 建设用地。
❶国家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按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合计为2000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 (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合计为3亩以上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此外,用地单位还应当支付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3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如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❷乡 (镇) 村建设用地。乡 (镇) 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 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乡(镇) 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加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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