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土地法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土地法令》 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个立法文件。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通过。它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制,确定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为国家所有,没收地主、皇宫、寺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 《土地法令》表达了俄国千百万农民的夙愿。由于实行土地改革,农民无偿地获得了1.5亿多公顷的土地,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的5亿左右金卢布的地租。法令奠定了苏维埃国家土地政策的基础。 土地法令苏;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法令。列宁根据242份地方农民代表苏维埃的委托书起草而成,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法令》宣布,立即无条件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室、寺院和教学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法令规定,被没收的财产属于全民的财产。根据法令,俄国农民无偿得到一亿五千万俄亩土地,免除每年应交给地主的地租达五亿金卢布以上。《土地法令》奠定了苏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 土地法令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第1个立法文件。全俄苏维埃第2次代表大会于1917年11月8日通过。由列宁起草。共5条。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制,确定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为国家所有,没收地主、皇室、寺院、教堂的土地,连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它的颁行,使刚成立的苏维埃国家奠定了土地国有化的基础。 《土地法令》Land Law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个立法。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人和士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规定: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无偿没收地主土地,并把地主、皇室、贵族、教会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和建筑物转交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禁止出卖、租赁和抵押土地;少数经营水平高的地主庄园、苗圃、养马场等归国家或村社使用;所有公民只有在用自己的家属的劳动耕种土地的条件下,或者在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合作条件下,才有权使用土地。根据该法令,农民无偿获得1.5亿俄亩土地,免缴7亿金卢布的地租,免除了30亿金卢布的土地债务。 土地法令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的第一个土地法文件。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宣布废除土地私有制,没收地主、皇室、寺院、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交乡土地委员会和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法令奠定了苏维埃国家土地政策的基础。 土地法令Лекрет о земле苏维埃俄国无偿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法令。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由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11月10日公布实施。法令由正文及附件(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两部分构成。正文5条,附件8条,共13条。正文的主要内容是:(1)立刻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不付任何赎金;(2)地主的田庄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3)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改革时严守秩序,用革命手段保护没收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毁坏被没收的财产者均由革命法庭惩办;(4)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中提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其中规定:(1)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及任何形式的转让,一切土地应为全民财产,交给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2)所有地下矿藏、具有全国意义的森林和水源由国家使用,所有小的河流、湖泊和森林交给村社使用;(3)具有高度农业文化的农场不得分割,改为示范农场,视其规模和作用大小,分别由国家或村社使用;(4)养马场、种畜场和种禽场一律没收,由国家或村社使用;(5)被没收土地上的全部耕畜和农具充公,由国家或村社使用(但少地农民的耕畜和农具除外);(6)一切俄国公民,不分男女,凡愿意依靠自己劳动耕种土地者均享有土地使用权,禁止雇工;(7)根据各地的不同条件或按劳动标准或按消费标准分配土地;(8)有关分配土地的事宜由地方自治机关和总自治机关负责办理。随着人口的增加、农业生产率和耕作技术的提高,土地应定期重新分配;改变份地地界时,原份地的基本地段应保留;因故离村者应将土地交回,但他所投入的肥料和土壤改良的投资,在交还份地时,其效益尚未发挥完时,这一部分投资应予以补偿;现有土地不足的少数地区,由国家负责组织过剩人口迁移。该法令的公布与实施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加强了工农联盟,并为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奠定了基础。 土地法令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关于土地问题立法文件。由列宁起草,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它的基础是根据二百四十二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定的委托书,法令规定立即无偿地废除地主所有制;地主的田庄以及皇室、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没收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地下的全部矿藏、森林和水流归国家所有。根据此法令,农民从地主、资产阶级、皇室、寺院手中获得一亿五千万俄亩以上土地,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的五亿左右金卢布的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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