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无偿使用规定provisions of using land free of charge1954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问题的批复》和1954年4月27日《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复》中的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未经批准或占用较原批准多的部分可收租金。旧企业已占用土地虽未批准,仍应承认其继续使用。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产权均属国家,产权转移时,一律免纳税。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时,由当地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必再交纳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