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捐赠案
案发于1918年。浙江省的天主教徒甲某,将自己的部分土地捐助给本地天主教堂。天主教堂管理人受捐后不久,又将该田地退还给了甲某。甲某即接受了退还。浙江第二高等审判厅分厅认为此案疑点颇多,首先,天主教堂在中国能否认为是财团法人?其次,人民能否将自己的田地捐助作为天主教堂的财产?(并非建造教堂、学堂和医院之用。)第三,捐助之后,由接受捐助的天主教堂的管理人或代表人(例如理事)将该田地退还原捐助人是否为有效之退还?第二高等审判厅分厅不敢擅自处断,只得转呈大理院解释。大理院最后批复:外国教堂,依条约应被特别认为是法人,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权。人民对之合法捐助土地,自应认为有效。至于由教堂代表人退还地主田地,毋庸适用《管理寺庙条例》,其行为即可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