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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土地批租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土地批租制度

土地批租制度

关于土地使用权批售的制度安排。澳门官地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根据澳门土地法,政府有权把官地中的空置地段的使用权批售给土地需求者。即在不改变土地的最终业权属于澳门政府的前提下,以租约方式将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批售给承租者。承租者获得规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进行经营;或通过更换关系人的方式,在市场上转让。承租者为了取得批地,须支付一笔地价,并定期向政府缴纳地租和溢价金。土地批出后,承租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幅土地完成预定的开发计划,来自土地的一切收益均归承租者所有。澳门批租土地的方式有两种:(1)公开竞投,又称拍卖。根据标的物底价及竞投者出价是否公开,可以分为明喊和暗票两种方式。明喊方式是由政府拨出某一空置地段作为标的物,规定其用途、面积、起叫价和底价,并予以公布;然后在特定时间以及公开场合开投,由众多符合资格的土地需求者从起叫价开始出价;每次喊价所增加的幅度不得少于规定的金额,在竞相追逐中出至最高价时,由负责唱价的拍卖主持人高声重复三遍后,击槌表示成交,出价最高者即可获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暗票方式是政府只公布批给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底价则不予透露;众多投标者分别制定各自的投标书,包括对该幅土地的出价、对该地段的发展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以火漆印密封后,递交负责土地拍卖的机构,经过评定后把土地批给夺标者,一般也是价高者得。(2)洽商批给,是由土地需求者主动向政府申请某幅土地的使用权,政府则从众多的申请者中,择优选择批给的对象,经一系列洽商,确定该地段的用途、期限及地价等事宜,然后签定协议,以免开投租借或租赁的方式批给土地。1991年以前,澳葡政府多数采用洽商批给的方式,批出土地。由于这种方式缺乏透明度,容易造成批地不公平、官员与买主之间行贿受贿等弊端,市民对此多有议论,政府遂于1991年7月修订有关法令,规定凡商业用地,须经公开竞投方式批出,方为合法。同年10月,颁布新的土地竞投法,以公开竞投、价高者得的方式批地。其优点是引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澳门稀缺的土地资源,使土地高度商品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潜力和效益,达到“地尽其用”。新的土地竞投法出台后,澳门的地产市场一度异常兴旺。1991~1994年间,政府共组织23次土地拍卖,除了其中一次因参与竞投者太少而取消外,其余22次拍卖均有多家地产发展商参与竞投。成交价最高者,比底价高出28.2倍; 最低者也比底价高出20%。累计共获得61.693亿澳门元的卖地收益。此后,在澳门物业市场上,各类商业及住宅楼宇的供应量远远超过需求量,造成楼宇单位大量积压,有待消化,房地产发展商对土地的需求骤然下降。1995年及1996年间,再无土地拍卖成交。1996年,只有位于氹仔的两幅大宗土地以洽商形式批给,其面积分别为107500平方米和28881平方米。1997年提出的批地数量也仅有11公顷,低于《中葡联合声明》规定的每年批地数量为20公顷的限额。1988~1995年间,澳门每年的批地数量均超出该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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