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及补偿安置
通过国家有计划、有补偿、强制性地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城市全民所有的土地、将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的方式和途径。通过土地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和使用方向都发生了变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对原土地供养人口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费用包括: (1)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 (2) 土地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农民经营土地时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补偿; (3) 青苗补偿费,是对农民当年投入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补偿; (4) 安置补助费,即对原土地供养人口进行的安置补偿; (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如果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此外,当国家进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需要征用土地时,具体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则需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