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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土地征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土地征用tǔ dì zhēng yòngреквиз

土地征用

又称“征用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在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下将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收为国家所有。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953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1958年1月6日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同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其他文件指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统筹兼顾,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必须贯彻节约土地的国策,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核各项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土地管理包括土地征用管理的需要,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土地征用land requisition

中国政府根据需要, 依照法律的规定, 将集体所有或个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由个人或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中国先后公布施行的有关土地征用法规有: 1953年12月5日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修订); 1962年10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各部门检查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综合报告》;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 并由国务院于同年5月14日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此外,还有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征用土地的实施办法。征用农村土地的对象,农业合作化前是私有土地和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农业合作化后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由集体、社员家庭使用的国有土地。征用目的是为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国防工程和市政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提供所需的土地。
土地征用的原则 ❶依法征地。国家建设可以依法征用土地,用地单位不得直接向农村集体或农民购地或变相购地。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后,有义务积极支援国家建设,不得妨碍和阻挠。既要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用地,又要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对征用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按国家规定支付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并对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加以妥善安置。
❷节约用地。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尽可能减少占土地面积和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其他在农业生产上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
❸严格执行征用土地程序和审批手续,防止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甚至征而不用。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方法 ❶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划拨土地。
❷协商签订征用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按批准征用土地数量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办法,落实地段,商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
❸划拨土地。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施工和安置工作进度,一次或分次划拨土地。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征用土地中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由国家作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中,关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事项重新作了规定。该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公布的征用土地的办法和条例同时废止。

土地征用land expropriation

又称征用土地。国家根据需要依法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中国,土地征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必须履行严格的上报和审批手续,防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和违章占用。集体土地被征用后,产权即属国家。用地单位不需用时,必须交还国家,不得转让。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

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土地所有人有偿征用土地的措施。征用土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原则,防止多征、滥征,杜绝土地浪费; 必须严格执行征用土地程序和审批权限,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为了合理征用土地,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颁布了一个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82年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对土地征用又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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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Land Acquisition

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英国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称之为“征收”,日本称之为“土地收用”。土地征用具有以下特征:属于国家或政府的特有权力,以公共目的为前提,以补偿为条件。

土地征用

在我国,依法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具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特征,即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的土地。通常土地征用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保护耕地和加强对耕地的管理,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要经过国务院审批。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也要由国务院批准。我国实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即征地单位要向被征地单位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减少后者因被征用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土地征用

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如国家兴建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国防等工程,进行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市政建设和其他建设,就需要征用所必需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遵循经济合理原则,防止多征、滥征,杜绝浪费土地。严格执行征用土地程序和审批权限。并妥善安置被征用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

国家根据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发展城市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并归国家统一使用的一项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征用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强制性。(2)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全民所有的土地)。(3)必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即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按规定向被征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征地程序包括申请选址、协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及划拨土地四个步骤。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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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

亦称征用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有的措施。土地征用的特征: (1)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土地管理法》规定 “被征用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2) 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3) 必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与生活。用地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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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land acquisition

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英国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称之为“征收”,日本称之为“土地收用”。
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是以公共目的的需要为前提条件的。公共目的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公益事业(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休息场所等)的建设。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❶它属于国家或政府的特有权力;
❷它以公共目的为前提;
❸它以补偿为条件。具体到何为公共目的,各国的解释不尽相同。如日本在1951年公布的《土地征用法》中规定以下为公共目的,可以依法征用:
❶依《城市规划法》进行道路、公园等的建设;
❷依《河川法》进行水库、堤防等的建设;
❸依《港湾法》进行港湾建设等。韩国在1967年公布的《土地征用法》中规定可以征购土地的事业有:
❶国防、军事需要;
❷根据法律需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煤气等建设事业;
❸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政府机关、工厂、研究所、公园、市场等建设事业;
❹国家、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以出租或出售为目的修建的住宅等建设事业。

☚ 城市土地使用权   先买权制度 ☛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

亦称“征用土地”。国家根据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或个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由个人或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种措施。在我国,1953年1月6日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对此法进行了修订; 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原则批准了新制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于同年5月14日公布施行。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还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实施办法。在农村,征用土地的对象,农业合作化前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和由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农业合作化后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由集体、农民家庭使用的国有土地。征用的目的是为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国防工程和市政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提供所需的土地。国家在征用土地时,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的必需用地,又要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对征用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并对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妥善安置。要依法征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条例,履行严格的上报和审批手续。要节约用地,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和利用荒地、空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用地单位不需用时,必须交还国家,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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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expropriation of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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