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费用划分和归集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为了销售或者转让而开发的商品性建设场地,它是企业的商品产品,需要核算土地开发成本; 另一类是为了建造商品房、周转房或出租房等而开发的自用建设用地,它是企业的中间产品,其发生的土地开发成本最终应计入商品房、周转房或出租房等开发成本。因此,企业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建设场地,在归集土地开发成本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1) 企业开发商品性建设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明细账的成本项目中。(2)企业开发自用建设场地所发生的费用,能够分清负担对象的,可以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明细账的成本项目中,不必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3) 企业开发自用建设用地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归集其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明细账的成本项目中,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等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简化核算手续,避免多次分配,对需要分配计入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可以直接分配计入有关商品房、周转房、出租房等开发产品成本,而不通过 “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明细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