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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土地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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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土地分配政策

土地分配政策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中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自毛泽东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起,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开始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在斗争实践中,党的土地分配政策逐步充实完善。1927年,中国共产党在“八七”会议上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中提出了“没收大地主和中地主土地”,“一切所属祠堂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的政策。“八七”会议后,毛泽东提出:“单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和需要。要能全部抓着农民,必须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规定: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归苏维埃,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1928年12月,在总结分田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领导农民在几个县的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在分配时,以原耕地为基础,抽多补少;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一倍土地。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订了江西兴国县《土地法》,根据党的六大决议,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该《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由苏维埃分配给贫苦农民及其需要土地等项的人民”。对“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者,得酌量分与土地”。1930年6月,毛泽东在闽西南阳主持召开的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为了限制富农控制好田,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又增加了“抽肥补瘦”的原则。1931年2月,毛泽东按中央决定又指示各级政府发一布告,“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作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这就肯定了土地革命的宗旨是变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而并非实行土地国有。从而也就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经过实践中的反复摸索,终于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制度改革方案。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变为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的政策。1946年5月以后,又把减租减息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土地改革中,中国共产党坚持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正确政策,并根据历史的经验和客观形势的变化,提出和执行了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与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利益等两条原则,强调和执行了保护民族工商业及中立富农的政策。这对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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