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土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土司 元、明、清时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按等级可以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职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元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采取“以土官治土民”,即封赠边疆各族首领官爵以统治本族人民的办法。元朝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和招讨使等官职。明朝在云、贵、两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土司,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军事部门管辖的,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的,按汉族地区行政制度设立的府、州、县,设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这两类官职都由少数民族的头人担任。土司也隶属吏部,都世袭其职,由朝廷给予符印,并确立了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项制度。土司除了对朝廷负担贡赋和征发以外,在其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土司的职位是世袭的,往往因相互争夺地盘而发生战乱,影响全国统一。明朝政府在平定叛乱后,就把这些地区的土司撤换,改用可以调迁的“流官”代替,历史上称作“改土归流”。明成祖永乐年间,在云、贵部分地区废除土司,改设布政使司,任命流官统一管理。清代雍正年间,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在原土司统治的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在西南诸省推广“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 ![]() ![]() ![]() 土司;吐司◉ 土司tǔsī 名 元、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的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例〉推行~制度/ 傲慢的~。 土司 土司官署名。明、清时蛮夷地区诸官署衙门的统称。《清史稿·职官志四》:“土司各官:明代土司,淫昏暴戾,播州、水西、蔺州、麓川,边患如栉。清鉴前辙,迭议归流。曩昔土司隶外藩2,隶行省7。” ☚ 图画署 吐番等处招讨使司 ☛ 土司ti si❶system of appointing national minority hereditary headmen in the Yuan,Ming and Qing dynasties 土司chieftain;feudal headman 土司元、明、清时期对朝廷任命西南、西北及湖广等地的民族首领为地方各级官职的统称。职名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及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尊卑品秩,各有差等。一经授职,均为世袭,但“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任命后朝廷赐予诰敕、印章、金银符等,作为授权“统摄其部落”的标志和信物。明代还区分为武职与文职: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为武职,归都指挥使管辖,统隶于兵部武选司;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为文职,归布政司管辖,统隶于吏部验封司。明末以后在一些地区逐步进行改土归流。 土司(1) 元明清时分封境内各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即“土官”,包括文武两职。(2) 专指武职土官,以其官署均以司为称。(3) 指少数民族聚居之处,如清代贵州省瓮安县所属有瓮水司、草塘司(各置土县丞一人)。参见“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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