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待遇条款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或本区域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彼此间的经济与贸易合作和使相互的贸易利益得到保证而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各国缔结和签订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依据的法律原则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互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1) 最惠国待遇条款,它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最惠国待遇的方式有两种,即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
❶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给予缔约对方。
❷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当代的国际贸易条款与协定一般多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2) 互惠待遇条款。它的内容是: 缔约国的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相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互惠的法律意义在于: 基本上可以防止一国及其法人、自然人在另一国单方面享有特权,也可以保证这些组织和个人在外国享有的对等权利不受限制或歧视。
(3) 国民待遇条款。它的基本要求是: 缔约国的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国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享有与该国公民同样的待遇。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是有一定的范围,并不是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内。例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之内,这些权利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只准本国公民享有。